城管局广告牌匾审批服务指南 |
来源:城管局 作者:杨亮 审核:王少富 发布时间:2016-09-30 11:19:25 |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R 行政许可 □其他
|
单位名称
|
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办理地点
|
双滦政务服务中心
|
电话
|
4301685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条件具体内容
|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置广告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工商局颁发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张,广告彩色效果图、小样各1张;户外广告依附物使用权证明文件;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一般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
|
审核
|
广告审批股工作人员
|
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并结合图纸现场审核,出具踏勘意见。
|
作出审核意见
|
1
|
审批
|
主管领导
|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
|
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现场勘查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1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考察
|
广告审批股工作人员
|
现场勘查牌匾与申请时效果图是否相同一致
|
如与上交效果同样不一致,此审批事项作废,并予以拆除。
|
|
听证、公示
|
|
|
|
|
评委评审
|
|
|
|
|
补正
|
|
|
|
|
其他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0
|
承诺时限
|
4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收费标准
|
收费性质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广告牌匾审批许可凭证
|
有效期
|
1年
|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监督部门
|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4301685
|
|
|
|
|
承德市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冀ICP备10012789号 |
主办: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地址:双塔山镇滨河大街58号 邮编:067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