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4-06-24 11:19:48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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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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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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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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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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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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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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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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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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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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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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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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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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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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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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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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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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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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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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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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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70、71、72/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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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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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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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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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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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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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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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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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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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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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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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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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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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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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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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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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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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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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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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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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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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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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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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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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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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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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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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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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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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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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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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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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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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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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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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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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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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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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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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经费(2008)17号 冀财综(2009)1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 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冀政办(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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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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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80、非住宅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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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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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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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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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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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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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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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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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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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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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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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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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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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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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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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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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43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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